山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或被追刑责每季度定期通报
《山西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、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近日出台,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“红线”和“底线”。
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,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,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、依法办事、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。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时,应当对照检查是否有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,并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监督。
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,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提醒或诫勉谈话,造成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应给予纪律处分,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。此外,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的,既要追究本人责任,又要倒查其单位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。
群众如发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线索,可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或同级党委政法委进行举报。
解读
记录
干预司法活动将全程留痕
《细则》执行中,如何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?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,应当从司法机关接到报案、控告、举报或收到起诉状时开始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实行一次一记录,由被授意的司法人员负责记录填报。
司法人员应当逐项填写《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》,全面、如实记录领导干部的指示、批示和过问情况,做到应记尽记,全程留痕,不得漏记、瞒记、借记。记录应当在领导干部过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授意身边人员干预司法一样记录
干部不亲自出面打招呼,而是授意身边人员干预,这该怎么处理?
对此,《细则》规定,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,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及亲属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,司法人员也应进行相关记录,并在表格备注栏中注明发文发函机关或过问人与领导干部的关系。这也就是说,身边人员干预司法,账也可能最终会算在领导头上。
司法人员应当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中的批示、函文、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及过问情况等相关材料留存并记录。
通报制度每季度定期汇报
记录完之后怎么处理?《细则》明确,被授意的司法人员填写《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》后,由其所在部门报送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,该纪检监察部门再分别向上级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、同级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报备审查。
同时,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,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,将分析结果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。必要时,可以立即报告。
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,报告同级党委,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、党委组织部门。
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,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。
通报
六种行为有其一就要通报
领导干部有下列六类行为之一的,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,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。
1、在线索核查、立案、侦查、审查起诉、审判、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;
2、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与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、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会见或通过网络、电话、邮件等形式沟通案件情况的;
3、授意、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;
4、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、转递涉案材料的;
5、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,以听取汇报、开协调会、发文件等形式,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;
6、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、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。
此外,领导干部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,有请吃、送礼、利诱等情节的;采用威胁司法人员等手段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;违法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两次以上的。有以上情形之一的,应当向社会公开。
领导干部有以上行为,被公开的同时还将报送同级党委、政府,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、党委组织部门。根据情形不同,需要作出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,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。
追责
打击报复司法人员要严肃追责
记录和通报之后,最受关注的还是问责,没有问责就没有威慑力。《细则》明确了三种情况可以问责:司法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;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;领导干部打击报复。
司法人员因如实记录、报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受到不公正待遇的,可向上级司法机关或同级党委政法委反映情况。
经调查属于领导干部打击报复的,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司法人员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;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《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》的;未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中的批示、函文、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及过问情况等相关材料登记、留存的。有以上情形之一的,属于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,将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;两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,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,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。
司法人员执行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、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,不公正处理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依纪依法追究责任。(本报记者 李飞飞)
链接
《细则》约束哪些人?
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及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。
哪些“红线”不能碰?
领导干部要做到“五个不得”,即不得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,不得向司法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办理,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,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,不得对依法处理中的案件以打招呼、批条子等方式提出任何书面、口头意见。
责任编辑:郑莉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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